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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路片区规划出炉 自贡老城将要大变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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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示

    ,现将《西秦会馆—中华路片区规划设计》方案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2018年6月11日——7月23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规划内容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以下单位:

    市规划局城乡规划编审科,联系电话:2608993

    , 联系电话:2608700

自贡市规划管理局

一、基本情况

     本次规划总面积为13.55公顷(约203亩),包括中华路、安全巷、解放路、龙凤山巷等片区,研究范围包括龙凤山公园及彩灯公园片区。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思路

 尊重盐都历史,重塑文化自信;

 植入现代繁华,激发街区活力;

 优化城市功能,提升生活品质。

(二)规划内容

    明确街区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文保单位、历史建筑,本次规划严格保护5处文物保护单位和14处历史建筑,对其周围进行必要的环境风貌控制,严格控制街区建筑高度,保护并延续“山水城”空间格局,提高街区与山水空间的渗透性,将“山、水、城”有机融合。挖掘历史文化价值,保留城市的各种记忆,植入现代功能业态,以“复合、多元”为发展理念,将传统文化内涵与现代生活方式相结合,全面置换街区现有功能业态,实现街区复兴,优化街区交通格局,改造街区内部交通,完善公共服务配套,整治改造人居环境,完善旅游配套服务。

1.保护文保单位、历史建筑

(1)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要原址、原物、原状进行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改建原有的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得破坏原有的文物。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兴建其它工程,拆除、改建或迁建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时,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该类建筑采用修缮方式进行重点保护,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重视保全历史信息,文物的修复要注意可识别性、可逆性和可读性。

(2)历史建筑

      参照文保单位的保护要求按原址、原物、原状进行保护,明确保护范围。历史建筑不得拆除,采用维修、改善方式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进行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等,并对其周围进行必要的环境风貌控制,创造条件积极申报文保单位。

      本次规划严格保护5处文物保护单位和14处历史建筑,并对其周围进行必要的环境风貌控制。

2.明确街区保护红线

 (1)核心保护区

       保护范围:由中华路两侧和西秦会馆周边的历史建筑群构成,面积为3.32公顷

       保护措施:①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保护和延续街区历史风貌,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分类保护的措施;②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应先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③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历史风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④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保持街巷名称、走向和宽度,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⑤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障方案。

 (2)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

     建设控制地带应以保护为先导,并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风貌协调区内所有建设活动应与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

3.控制街区建筑高度 
     按照保护规划对街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规划通过 空间视线分析,对整个街区建筑高度进行控制。新建建 筑必须严格按照高度控制要求执行,对传统风貌建筑进 行改建时,不能突破原有高度。



4.建筑保护及更新方式

规划对现状建筑采取以下保护整治方式:

 (1)修缮类建筑

    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该类建筑采用修缮方式进行重点保护,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规划修缮类建筑约0.56万平方米

 (2)维修改善类建筑

    主要针对历史建筑,采用维修、改善方式进行保护。对历史建筑进行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等。规划维修改善类建筑约1.58万平方米。

 (3)保留整修类建筑

    针对传统风貌建筑及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建筑质量好的近代建筑。规划应保留有特色的建筑立面、建筑构件和其他风貌要素,在与传统相协调的基础上,对建筑进行内部功能改造和外部更新。规划保留整修类建筑约6.23万平方米。

 (4)整治改造类建筑

    针对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或质量很差的其他建筑。规划主要采取风貌整治、改造重建、降层等措施。在改造时,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置换为文化旅游、娱乐休闲等现代功能。规划整治改造类建筑约1.91万平方米。

 (5)拆除类建筑

    指危棚、简屋、违章建筑、通过改建仍然无法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建筑,以及其他规划拆除的建筑。拆除类建筑不得进行扩建和改建,拆除后的空地应当按照规划控制要求进行建设。规划拆除类建筑约3.87万平方米。

5.交通系统组织

     规划保留街巷原始肌理,街区以步行交通为主,给人们创造一个能够驻足阅读这片历史文化街区的环境。将解放路改造为步行街道,将中华路改造为人车混行道路,组织单项车行,通过改造路面铺装、控制车速、设置减速带等措施,保障行人安全。

     规划结合新建区域及广场,在街区外围入口设置地下停车库,解决未来旅游、办公等停车问题。规划设置地下停车场总面积:26400㎡,停车位:755辆。



6.规划设计总平面意向图 

    规划修缮建筑0.56万平方米

    维修改善建筑1.58万平方米

    保留整修、整治改造建筑约8.14万平方米

    新建建筑约3.80万平方米

(三)规划分区控制
      规划结合街区保护红线、建筑保护整治方式、用地功能等将片区划分为4个片区,并对其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西秦会馆—中华路片区地块是《自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本次规划坚持保护与合理使用相结合,严格保护街区已形成的街巷历史空间结构和肌理、历史风貌特色和整体空间尺度,保护构成街区的外观

特征、古树名木等在内的各种历史环境要素,按照统一规划,分区、分步实施的要求,对该片区进行保护改建。


文物保护区

1、西秦会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为会馆的主要建构筑物,面积为0.44公顷。

2、桓侯宫——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为会馆的主要建构筑物,面积为0.18公顷。

3、王爷庙——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为会馆的主要建构筑物,面积为0.28公顷。

4、老金库——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为会馆的主要建构筑物,面积为0.14公顷。

规划控制要求: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格保护。

 2、文物要原址、原物、原状进行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拆除、改建原有的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不得破坏原有的文物,不得添建新建筑和其他建筑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及污染物和其他危险物品,必须保证文物的安全。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兴建其它工程,拆除、改建或迁建原有古建筑及其附属建筑物时,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该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3、文物保护单位采用修缮方式进行重点保护,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要重视保全历史信息,文物的修复要注意可识别性、可逆性和可读性。

 

A 区

    包含A-1——核心保护区、 A-2——建设控制区、 A-3——建设控制区、 A-4——建设控制区、 A-5——建设控制区、 A-6——风貌协调区。

A-1——核心保护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0.89公顷(13.36亩)

规划容积率:≤1.15(在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仅作上限控制,范围内中华路道路面积和历史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等指标计算)

建筑密度:≤65%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中华路中段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规划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区范围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保护和延续街区历史风貌,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分类保护的措施;保护安全巷民国文物建筑、市人委机关第三宿舍、毛家锅铺、胡家宅四处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采用维修改善等措施,适度调整、完善其内部布局及设施。

 2、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历史风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

 3、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保持街巷名称、走向和宽度,在保持中华路原有和景观特征的基础上将其改造为人车混行道路,合理组织用地内车行和人行交通, 保障行人安全;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4、在对现有商业建筑进行整修和功能置换的过程中,应按环保要求统一设计和建设专用公共油烟通道。

A 区

    包含A-1——核心保护区、 A-2——建设控制区、 A-3——建设控制区、 A-4——建设控制区、 A-5——建设控制区、 A-6——风貌协调区。

A-2——建设控制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0.47公顷(7.08亩)

规划容积率:≤1.52(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仅作上限控制)

建筑密度:≤50%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中华路中段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A-3——建设控制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0.37公顷( 5.46亩)

规划容积率:≤1.71(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仅作上限控制)

建筑密度:≤50%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中华路中段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A-4——建设控制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0.06公顷( 0.90亩)

规划容积率:≤1.19(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仅作上限控制)

建筑密度:≤55%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中华路中段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A 区

     包含A-1——核心保护区、 A-2——建设控制区、 A-3——建设控制区、 A-4——建设控制区、 A-5——建设控制区、 A-6——风貌协调区。

A-5——建设控制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0.06公顷( 0.91亩)

规划容积率:≤2.11(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仅作上限控制)

建筑密度:≤36%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中华路中段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规划控制要求:

 1、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与核心保护区街巷有对景关系的区域的建筑体量、色彩、材质要严格控制,保证景观的连续性;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修改造或予以拆除,以达到与环境的和谐;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在维持传统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合理疏通巷道及消防通道,完善消防设施配套,健全消防预警机制,消除街区消防隐患。

 3、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修改造或予以拆除,以达到与环境的和谐。

 4、在对现有商业建筑进行整修和功能置换的过程中,应按环保要求统一设计和建设专用公共油烟通道。

A 区

    包含A-1——核心保护区、 A-2——建设控制区、 A-3——建设控制区、 A-4——建设控制区、 A-5——建设控制区、 A-6——风貌协调区。

A-6——风貌协调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0.47公顷(7.08亩)

规划容积率:≤2.2(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仅作上限控制)

建筑密度:≤50%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中华路中段地块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规划控制要求:

 1、风貌协调区范围内的新建或更新改造建筑物,在建筑形式、风貌和环境上应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2、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修改造或予以拆除,以达到与环境的和谐。

 3、该区域设置地下停车场,合理组织用地内车行和人行交通,车辆出入口应设置在临解放路和中华路两端。

 4、新建商业建筑须按环保要求统一设计和建设专用公共油烟通道。

B区
    包含B-1——核心保护区、 B-2——景观展示区、 B-3——建设控制区、 B-4——景观展示区、 B-5— —建设控制区、 B-6——风貌协调区、 B-7——建设控制区、 B-8——景观展示区、 B-9——行政办公区。
B-1——核心保护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0.22公顷(3.3亩)

容积率:≤1.45(在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仅作上限控制,范围内历史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等指标计算)

建筑密度:≤61%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街区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规划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区范围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保护和延续街区历史风貌,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分类保护的措施;保护安全巷民国政府大院、自贡市人民委员会两处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采用维修改善等措施,适度调整、完善其内部布局及设施。

 2、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历史风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

 3、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保持街巷名称、走向和宽度,在保持中华路原有和景观特征的基础上将其改造为人车混行道路,合理组织用地内车行和人行交通, 保障行人安全;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4、在对现有商业建筑进行整修和功能置换的过程中,应按环保要求统一设计和建设专用公共油烟通道。

      包含B-1——核心保护区、 B-2——景观展示区、 B-3——建设控制区、 B-4——景观展示区、 B-5——建设控制区、 B-6——风貌协调区、 B-7——建设控制区、 B-8——景观展示区、 B-9——行政办公区。

B-2——景观展示区

用地性质:广场用地

用地规模:0.13公顷(1.95亩)

B-4——景观展示区

用地性质:广场用地

用地规模:0.15公顷(2.25亩)

B-8——景观展示区

用地性质:广场用地

用地规模:0.56公顷(8.40亩)
 

规划控制要求:

 1、景观展示区重点是为街区提供集散、游憩和文化景观展示功能,建设时应融入街区特色文化元素,与历史风貌想协调。特别应处理好B-2、 B-8的景观设计,作为街区与南北两侧公园、釜溪河联系轴线上的重要空间节点。

 2、,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广场必要的建构筑物除外)。

 3、 B-4、 B-8区域设置地下停车场,合理组织用地内车行和人行交通,交通出入口须结合现状及周边规划道路进行设置。

B 区

    包含B-1——核心保护区、 B-2——景观展示区、 B-3——建设控制区、 B-4——景观展示区、 B-5——建设控制区、 B-6——风貌协调区、 B-7——建设控制区、 B-8——景观展示区、 B-9——行政办公区。

B-3——建设控制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0.82公顷(12.30亩)

容积率:≤1.0(在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仅作上限控制,范围内历史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等指标计算)

建筑密度:≤45%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街区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B-5——建设控制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1.88公顷(28.20亩)

容积率:≤1.55(在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仅作上限控制,范围内历史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等指标计算)

建筑密度:≤60%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

规划控制要求:

 1、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与核心保护区街巷有对景关系的区域的建筑体量、色彩、材质要严格控制,保证景观的连续性;保护自贡人民电影院、中国共产党自流井特别支部委员会两处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采用维修改善等措施,适度调整、完善其内部布局及设施;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修改造或予以拆除,以达到与环境的和谐;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在维持传统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合理疏通巷道及消防通道,完善消防设施配套,健全消防预警机制,消除街区消防隐患。

 3、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修改造或予以拆除,以达到与环境的和谐。

 4、在对现有商业建筑进行整修和功能置换的过程中,应按环保要求统一设计和建设专用公共油烟通道。


B 区

    包含B-1——核心保护区、 B-2——景观展示区、 B-3——建设控制区、 B-4——景观展示区、 B-5——建设控制区、 B-6——风貌协调区、 B-7——建设控制区、 B-8——景观展示区、 B-9——行政办公区。

B-6——风貌协调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0.43公顷(6.45亩)

容积率:≤3.65

建筑密度:≤58%

建筑限高: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街区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规划控制要求:

 1、风貌协调区范围内的新建或更新改造建筑物,在建筑形式、风貌和环境上应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2、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修改造或予以拆除,以达到与环境的和谐。

 3、在对现有商业建筑进行整修和功能置换的过程中,应按环保要求统一设计和建设专用公共油烟通道。

B 区

    包含B-1——核心保护区、 B-2——景观展示区、 B-3——建设控制区、 B-4——景观展示区、 B-5——建设控制区、 B-6——风貌协调区、 B-7——建设控制区、 B-8——景观展示区、 B-9——行政办公区。

B-7——建设控制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0.51公顷(7.65亩)

容积率:≤1.7

建筑密度:≤40%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街区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规划控制要求:

 1、拆除该区域现状建筑,新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风貌、高度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重点应维护

好解放路的街面连续性。

 2、进行新建或更新改造建筑物,在建筑形式、风貌和环境上应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3、新建商业建筑应按环保要求统一设计和建设专用公共油烟通道。

B-9——行政办公区:

用地性质:行政办公用地

用地规模:0.62公顷(9.30亩)

规划控制要求:

 1、维护滨江路的天际轮廓线,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整治改造时应在建筑形式、风貌和环境上应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2、该区域设置地下停车场,合理组织用地内车行和人行交通。

C 区

      包含C-1——核心保护区、 C-2——建设控制区、 C-3——建设控制区

C-1——核心保护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1.17公顷(17.55亩)

规划容积率:≤0.92(在满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仅作上限控制,范围内历史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等指标计算)

建筑密度:≤75%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街区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规划控制要求:

 1、核心保护区范围不得擅自改变街区空间格局,保护和延续街区历史风貌,对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分类保护的措施;保护三八巷公馆、谢家大院、牛家大院、李家宅、蒙家宅、龙凤山人防工程五处历史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采用维修改善等措施,适度调整、完善其内部布局及设施。

 2、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恢复其历史风貌,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批准;

 3、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保持街巷名称、走向和宽度,在保持中华路原有和景观特征的基础上将其改造为人车混行道路,合理组织用地内车行和人行交通, 保障行人安全;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4、在对现有商业建筑进行整修和功能置换的过程中,应按环保要求统一设计和建设专用公共油烟通道。

C区

      包含C-1——核心保护区、 C-2——建设控制区、 C-3——建设控制区

C-2——建设控制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2.58公顷(38.7亩)

规划容积率:≤0.8

建筑密度:≤50%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街区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C-3——建设控制区:

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用地规模:0.05公顷(0.75亩)

规划容积率:≤1.0

建筑密度:≤50%

建筑限高:该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满足街区建筑高度控制图所示要求

规划控制要求:

 1、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与核心保护区街巷有对景关系的区域的建筑体量、色彩、材质要严格控制,保证景观的连续性;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修改造或予以拆除,以达到与环境的和谐;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在维持传统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合理疏通巷道及消防通道,完善消防设施配套,健全消防预警机制,消除街区消防隐患。

 3、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应进行风貌整修改造或予以拆除,以达到与环境的和谐。

 4、在对现有商业建筑进行整修和功能置换的过程中,应按环保要求统一设计和建设专用公共油烟通道。

来源:自贡市规划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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