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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
姓名:陈建
电邮:chenjian@cietac.org
简介:LexisNexis律商网专栏《“建”言仲裁》独家签约作者,。经常在国际国内专业会议和国内培训课程上发表法律和仲裁专题演讲,开办专业讲座,并为多家国内外仲裁机构的在册仲裁员。
幼树仲裁的成长
律商联讯:这两年涉外仲裁案件是否有一些比较明显的趋势?
陈建:这么说吧,仲裁本身没有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基本都是双方当事人相信仲裁机构,在合同中对仲裁条款有约定,一般很少发生争议后才想到来仲裁的。但在规则方面,这两年都有很大的改进。其实,在规则未调整之前,有些事情已经在实践中操作起来了,只是现在将其成文化而已。更具体的说,仲裁案例的类型也有比较明显的变化。比如,过去,贸仲委处理的就是外贸和国际货物买卖的纠纷,后来涉及到一些技术转让纠纷,到后来的中外合资相关纠纷,到这些年的股权转让、并购类的合同纠纷、债券买卖纠纷以及比较热的大家口中所谓的对赌纠纷。这些类型纠纷的增加,是因为商业模式发生了变化,合同状态也发生了变化。仲裁实际上是将商业活动中的大部分合同纠纷都涵盖了。这也是仲裁在世界各地越来越受到认可的原因之一。
另外一个变化是,相比过去,现在律师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仲裁中来。现在来仲裁的当事人中,不聘请律师代理的极少。这也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中国当事人应用法律的意识在觉醒甚至增强。
幼树仲裁的现实土壤
律商联讯:仲裁本身不就是一个市场行为吗?
陈建:但是我们还有博士论文在论证这一个问题。确实,在发达国家,仲裁从其诞生之初就是一个市场中的行为。但中国不同,我们有不一样的传统。
律商联讯:那么在您看来,在中国市场上,仲裁可能会有哪些方面有待改进?
陈建:如果从大的方面来说,应该是仲裁行政化。目前中国市场上有240多家仲裁机构,绝大部分是由政府部门牵头设立。当然,现在也开始出现个别非官方设立的仲裁机构。。这里也涉及到另外一个事实:在发达国家,仲裁机构是由解决市场纠纷需要催生的,而我国的情况则是倒过来的。这也导致在仲裁程序的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行政化因素的干预。
律商联讯:除此以外呢?
陈建:另一个比较明显的现象是地域垄断。目前,每个市只能设立一个仲裁机构。当事人企业一旦发生纠纷,当然会就近选择仲裁机构。这样一来,其选择性就会受到限制。而在绝大部分国家,则没有这个限制。比如在英国,进行仲裁并不一定要指定仲裁机构,而可以自行启动仲裁程序,商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说到这里,,现在实际上已经成了一个活范本,很多国家如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仲裁法都是采纳的这个示范法。对比一下,可以看见咱们的仲裁法和它的差异性。
还有一个就是仲裁程序诉讼化。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源是中国的法律传统。当然,我们说仲裁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但在实践中,人们的认知就只停留在“司法程序”,而经常将“准”字给弄丢了。具体来讲,,很多条款会提到“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而我们的仲裁法中,更强调的是对规则的遵守。比如,在其中规定,证据必须开庭时出示。但其实在开庭前,绝大部份情况下,相关当事人已经见到对方提交的证据。再比如管辖权。我们的仲裁法规定,管辖权由仲裁机构来决定,。
律商联讯:还有您觉得比较需要我们注意的现象吗?
陈建:嗯,还有另一个问题,就是国际仲裁。咱们国家都是讲“涉外仲裁”。“涉外”和“国际”,两个字的差别,但实际上也体现了一种立场和视野的不同。“涉外”更倾向于本位主义,而“国际”则是站在第三方的超脱的位置。从现实来说,我们的问题是国际化程度不够。比如,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其国际化体现在,外国的仲裁专家参与其国内仲裁机构的决策管理的程度很高。其很多国际仲裁案件,是国外的仲裁员审理的,案件涉及的当事人和律师也不是本国人。相比而言,我们还是存在差距的。从根上来说,还是与我们的仲裁法有关。
幼树仲裁的下一个春天
律商联讯:那么对于仲裁法,近期会有一些调整的可能吗?
陈建:据说有。,后来没信儿了。。最近在谈中美和中欧投资协定,应该会涉及到大量的修法活动,另外,自贸区的试验成功了,也会涉及一大批相关法条的修改。仲裁法在2006年出过一个司法解释,,其目的就是弥补一下仲裁法现今面临的一些问题,填补其中的一些空白。不过,仲裁法面临的一些根本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修改仲裁法本身来解决。比如刚才提到的机构问题、行政化问题和垄断问题,反映了当时的历史条件特点,不可能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只是法律的修改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但是,业内的共识是现在仲裁法已经不太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了。
律商联讯:除此以外,后面一段时间,还有可能有哪些变化吗?
陈建:现在有一个现象,一些国外的仲裁机构来到了中国,并已经开始办理案件,未来处理的案件也会越来越多,比如国际商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在自贸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这可能是未来的一个趋势。这些机构在中国的宣传和实践操作,会吸引越来越多的客户。
同时,还有另外一个现象,中国的仲裁机构也在走出去。比如,贸仲委已经在香港设立了贸仲委香港中心。还有一些机构邀请贸仲去国外设立办事机构。最近,海南仲裁委员会和柬埔寨合作成立了一个柬埔寨国家商业仲裁中心。这一趋势也与中国的经济影响力走出国门很有关系。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中资企业在当地已经达到一定的规模。
在国内还有一个很明显的趋势就是仲裁特别火特别热。律师特别愿意参与仲裁相关的会议和活动。律师如此追捧仲裁,其实一个重要原因是仲裁本身具有的亲民(accessible)特性,仲裁机构毕竟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还有就是仲裁的专业性和灵活性,比如对于语言的选择,在仲裁机构可以,,这些也是它成为市场欢迎的重要原因。当然,这种区别性,也是由于诉讼和仲裁各自的特性和使命所决定的。
律商联讯:律师对于仲裁的追捧,会更促进仲裁的发展吗?
陈建:当然。在仲裁这个市场中,律师是其中绝对不能忽视的力量。如果律师不接受和不喜欢仲裁,仲裁的发展就堪忧了。记得我在一篇专栏文章中提到过“当事人自治原则”吗?在文中,我提到一个变化,即原先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到今天已经发展成了“代理律师自治原则“。这是一个很明显的改变。这也是仲裁市场未来发展会越来越好的一个坚实理由。
律商联讯:以前看到过一份报告中提到,国外对中国的仲裁机构评价不太积极。您怎么看?
陈建:这个问题很值得讨论一下。其实,很多外国人都是拿自己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标准来看待我们的仲裁。他们忽略了一个事实,即我们一直以来是没有仲裁传统的,直到1994年才有《仲裁法》。所以相比来看,中国仲裁的发展历程很短。在这个短暂的历程中来看,中国仲裁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不论是仲裁水平还是仲裁规则,我们都是在不断提高。
比如,从诞生至今,我们的仲裁规则有很多次的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一小步的进步,但累积起来,其进步是非常巨大的。当然,与发达国家的仲裁相比,我们肯定还是有差距的。我们还需要在前进当中来解决问题。比如贸仲委在2005年修改的《仲裁规则》就非常的好。这次修改,大大推进了我国在涉外商事仲裁方面的改革,为我国仲裁体制同国际接轨做出了很大贡献。总体来看,我们一直是在前进的。其实国外的仲裁规则和仲裁法也是在不断调整的。比如国际商会正要修正其对于仲裁员的相关规则,要收紧仲裁员甚至当事人的权利。
另外,有人对于在中国执行仲裁裁决的现状很有意见,认为其存在很大问题。但事实是,,。这种困难并非特意针对国内仲裁裁决或国外仲裁裁决,。其实国外专业人士还是比较理解的,所以就会想着从其他途径来想办法解决。比如,现在比较好的一个现象是,一些国家和专业人士会设置或呼吁设置一些国际仲裁培训课程,在世界范围内招收学员,尽力将来自不同背景的专业人士拉到同一个对话平台上来。这些年,。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向。
——(本文来源于LexisNexis 《中国法律透视》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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