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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证的申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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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证是由商业部对于广东、福建、海南三省的进口商品调运出省,销往内地时,审查批准后核发的运销凭证。按商品管理分工,商业部、物资部、纺织工业部分别负责办理准运证,其中由国内贸易部核发准运证的商品共计十四种,具体范围和申办要求如下:

  1.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证的发放范围。目前国家对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实行准运证制度的进口商品共计二十四种,其中由国内贸易部核发准运证的商品有十四种,它们是:摩托车、电子计算机、电视机,电视机显像管,录音机、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手表、化纤织物及其制成品、电子计算器、录音带、录像带(以下简称十四种商品)。从目前商业部对十四种商品发放准运证的情况来看,其范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包括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所属的外贸公司、,通过广东。福建口岸接受的十四种商品;(2)广东、福建两省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企业,用进口成套散件和组装件生产的十四种进口商品,按进口审批文件标准的需调出两省的内销部分;(3)广东、福建两省商业部门收购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合法带进来的,以及各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十四种商品经批准允许销往内地的部分;(4)经国家计委批准需调出海南省的十四种进口商品。

  2.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证的发放对象。向国内贸易部申办准运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企业,即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团体、事业单位申办准运证的,均不予受理。(2)必须具有经营(进口,收购、生产)十四种进口商品的资格并取得一定的批准文件。如我国目前进口商品的收购单位仅限于国营商业华侨商店(公司)、友谊商店(公司)或承担涉外供应业务的商业企业,其他企业无权收购,也就无权就此类业务需要而办理准运证。(3)所需调出的商品仅限于广东、福建、海南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企业,才属于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证的发放对象:、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2)广东、福建两省取得内销批准文件的,用进口成套散件和组装件生产十四种商品的外商投资等企业;(3)属于国家批准的十四种商品的定点收购单位。


  3.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证的核发单位及该证的申办程序。1984年,为处理广东、福建两省积压的进口商品,,国内贸易部曾委托广东、福建两省的商业厅负责办理准运证工作。自1990年2月21日起,十四种进口商品的准运证已改由国内贸易部集中办理,具体由国内贸易部规划调节司进出口处负责,由于申办准运证的对象有所区别,故申办程序上又有以下不同:(l)凡广东、福建两省的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成套散件和组装件组装生产的十四种进口商品,按进口审批文件批准的内销部分需调出省外的,生产企业需持批准文件和购销合同等资料,向广东、福建两省的商业厅提出申请,填写《调出广东、福建、海南二十四种进口商品申请表》,由两省商业厅分别汇总后报国内贸易部办理准运证。(2)凡广东、福建商业定点收购部门收购的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合法带进来的,以及依法由执法部门没收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原则上应在本省内销售。省内确实销售不了需要调出的,各调出单位需凭海关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的罚没证明和捐赠、收购批件、税单,填写申请表后,由省级收购部门汇总,并经两省商业厅审核后报商业部办理准运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外贸公司。

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广东、福建口岸接收进口的十四种进口商品的,、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直接持进口批件向国内贸易部申报办理准运证。(4)海南省自己进口的,或收购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和合法带进来的,以及各执法部门依法没收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应严格限于省内销售,不得调出,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出的,应经海南省经济计划厅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然后由国内贸易部核发准运证

  国内贸易部收到各地、各单位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调出广东、福建、海南进口商品准运证”(一式五联),然后加盖“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根据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自1990年12月15日起,“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二)、(三)、(四)号三枚章停止使用,以后国内贸易部开具的“准运证”均盖(一)号章

  4.发放国内贸易部进口商品准运证应注意的事项。(1)对两省口岸海关,,,戳记的,关封”转运,免于办理准运证。(2)今后,广东、福建每年经国家批准,在地方控制指标内进口的十四种进口商品,应严格限于自用和供应本省市场需要,不得向外省转卖,对此,国内贸易部均不办理运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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